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我国101条规定了被害人的这一权利。
(四)举报、控告权。我国刑诉法57条、110条等都体现了这一权利。
(五)获知鉴定结论的权利。
(六)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
(七)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起诉的权利。
(八)平等参加庭审的权利。
(九)提请公诉机关抗诉的权利。
(十)申请再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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