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的审理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审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对于延期申请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检察院补充侦查情形与有中止情形的,不计入法院审理期限内。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限内不能够审结的,需要向相关部门提起延期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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