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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2019.01.3049843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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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谈一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规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当中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会见,是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的。侦查终结之后的会见不受任何限制。
律师会见应当向看守所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介绍信》、家属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自己的执业证。
另外,律师会见不受监听。
律师可以在会见过程当中向当事人了解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比如说姓名,年龄这些之类的东西;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犯罪案件;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4、如果认为自己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段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法律依据: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规定:
第二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持以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如表示同意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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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丁大龙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丁大龙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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