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时会有一方购房另一方装修的情形。这时就有关于房屋装修费的分割问题,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属于人个财产。根据有关民法原则,装修仅是对于不动产的加工,其附和所形成的物应归原不动产所有人所有。所以,如果一方购房另一方装修的,并不能因此将房屋的所有权视为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仍要以购房出资来源、房产证登机等为准,装修费如果由一方单独支出的,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总而言之,房屋装修费分割时需要看其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是那就双方平分;如为一方所有,则另一方在平分之后需要补偿所有者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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