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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的任职资格

2022.01.2718640次播放公司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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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一般应当具有财经、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过,我国《公司法》对于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身份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没有明确职工监事是否只能从职工中产生;对于监事属于专职还是兼职,监事是否有报酬也没有明确规定。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监事事实上多属于兼职监事,因此监事领取独立报酬的情形也不多见,这就直接影响了监事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为了保证监事独立行使监督权,各国立法普遍规定了监事与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之间的兼职限制,董事、经理和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我国《公司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对于监事的消极资格我国《公司法》第146条对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经理的人员一并作了明确规定,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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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肖建华

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

肖建华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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