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踪财产线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债权人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途径,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避免财产损失。但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二、公司清算不通知,清算组成员应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公司吊销不清算,股东有错要赔偿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股东不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应连带清偿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时,应承担的债务责任不以公司解散时的实际财产为限,而是以股东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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