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国家对于不动产规定登记生效制度。在2015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别登记发证制度。房屋买卖双方应先到房管局申请办理各项房屋登记,交易完成后由房管局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房管局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之后购房人凭上述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信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而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后新发生的房屋买卖交易不再由房管部门受理产权登记,也不再核发上述证书。新的不动产权登记实行土地和房屋一体化登记,由买卖双方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审核,批准登记的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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