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不付抚养费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离婚时,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而另一方不付抚养费。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一方不付抚养费,如果确有需要,子女也可以在必要时向其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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