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2、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3、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4、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5、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6、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采集;
7、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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