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股东要承担组织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应当记载在股东名册,适用《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质押权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股权转让而丧失股东权;质权优于债权,即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只要后顺序质权人同意,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是允许的,但在实现质权时,前位的质权人有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受偿的权利。
3、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变价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值得注意的是,因质权人于质权实现时将股票、股份折价是质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出质人不能强求质权人折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股权质权的设定及股权质权的效力】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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