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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2019.10.185364次播放公司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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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是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经理以公司的名义担保的,公司是不会承担担保责任的,还是需要经理承担担保责任。
在新的公司法中,对担保的相关规定是:公司如果要为他人或其他企业进行担保,根据公司的规定,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才可以。公司对担保或投资的数额的有限制的,任何投资或者担保都不能超过公司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哪位股东或权利人进行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并且受担保的股东或权利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决策,由其他股东的票数决定,票数过半才算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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