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一个企业的股东不仅仅只有显名股东,还有就是隐名股东,也就是实际出资人。那么有人就问,当发生纠纷时,隐名股东能否提起诉讼呢?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只要你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合法有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主张股东权利,也就是说你可以主张股东权利。
因此,隐名股东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