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自愿结婚的,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可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以及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外文需要提供翻译件。
如果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需要出具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到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
(1)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
(2)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3)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三)登记
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用由本人自付。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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