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是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死缓通过考验期后则不需要执行死刑,从而保留罪犯的生命,而死刑立即执行则会剥夺罪犯的生命。当然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如有以下情况会停止执行死刑
第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第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第三,罪犯正在怀孕。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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