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5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实践中,抗税罪一般按以下方法认定:
1.情节是否轻微是区分抗税罪与一般抗税行为的关键。情节是否轻微,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一般说来,行为人在抗税过程中,如果仅有轻微的对税务人员的推搡动作或者说了一些威胁性的言辞,没有进一步的暴力或威胁行为,对税务人员依法执行税务不足以构成妨碍的,则应当视为情节轻微,不以抗税罪论处。
2.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在多数情况下出于故意,但也不能排除失手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这种情况符合转化犯的原理,应当根据转化后的性质和后果更加严重的犯罪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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