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此前的法院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财产和债务可以按照婚姻法处理。之后的只能按照民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事实婚姻产生的债务如果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如果仅用于一方个人,为满足个人私欲的,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一方个人承担。双方共同清偿的,可以协商,如果债务清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一人承担一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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