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向被告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双方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小孩的户口信息、财产线索、债权债务等证据,同时要拟写好离婚起诉状,将上述材料准备好后一次性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人在异地,建议可以委托当地的律师代为拟写离婚起诉状并代为起诉,一方面可以节约往返的成本,另一方面因律师为专业人士,在法律上会尽可能保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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