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几乎每个人都办理了信用卡,有些人还办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办卡没有错,用卡消费没有错,但用卡不还咱们就要注意了。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也就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这里所说的“恶意透支”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两次后3个月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里要排除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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