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是否能获得赔偿?国家赔偿法对此有相应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在财产权方面,如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在这些情况下,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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