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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证件

2019.10.131318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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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起诉离婚的诉讼程序与一般诉讼程序一样,需提交以下证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以下法律文书和相应的证据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状一式三份,法院留存一份,自己留存一份,被告需送达一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被告的身份证及相关的户籍证明;
(五)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
(六)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材料;
(七)主张其相应诉讼请求成立的诉讼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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