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可以提议股东会定期一年开三次。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此外依据我国会计制度,会计年度一般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故年度股东大会一般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召开。
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或章程规定人数的2/3、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并提出临时议案,而临时股东大会中只能对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且不得提出临时议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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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开时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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