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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有什么法律效果

2019.01.182943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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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有什么法律效果?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因此,简单来说,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有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如果追认则代理行为有效,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如果未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个方面是在被代理人未追认的情况下,相对人对行为人无权代理的事实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则相对人有权撤销,或者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如果知情,则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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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粟天羿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粟天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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