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后,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的,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未登记的,将面临罚款等处罚。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在实践中,有许多出租人和承租人嫌麻烦或者法律意识淡薄不去办理备案,实际上经过备案后能对承租人的权利进行保障,比如有的城市办理居住证,需要租赁登记备案半年以上,如户口不在当地,经过备案后,孩子可以入读房子所在地的学校,所以一定要及时备案。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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