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您的位置:首页 > 华律说法 > 合同纠纷 > 要式行为有哪些种类

要式行为有哪些种类

2019.10.305754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视频内容

第一,根据要式行为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要式行政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者废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才能成立和生效的民事行为。比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完成结婚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要式行政法律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实施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制作裁决书等。
第二,根据要式行为是否由行为人自由决定为标准,可分为约定要式行为和法定要式行为。
约定要式行为是指行为人之间约定设立、变更或者废止某个民事法律关系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为。比如,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经常会约定某些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后才能成立生效。
法定要式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刑事才能生效的行为。比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必须经过不动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比如建设施工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和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分享
更多 >相关视频问答
主讲嘉宾

粟天羿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粟天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 302

    视频

  • 2266468

    播放量

相关文书下载 查看更多
相关话题
推荐语音问答
推荐精选解答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