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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有哪些限制

2019.10.291617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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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有哪些限制?
第一,是行为效力的限制。被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否则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追认制度的相关规定,比如行政行为、犯罪行为或者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等。
第二,是时间的限制。在相对人向被代理人进行催告后,被代理人应当在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超过该期限则追认权消灭。
第三,是追认方式的限制。追认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则视为拒绝追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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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粟天羿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粟天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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