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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应具备什么条件

2019.10.161810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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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应具备什么条件?首先,必须是被代理人本人才有权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也就是说,A以B的名义与C签订合同,只有B本人有权对该行为进行追认。
其次,被代理人必须具备实施该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如果被代理人患精神病、因刑事处罚而被羁押等原因丧失相关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就不具备追认的客观条件。
在此,追认有一定的期间限制,被代理人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后一个月内未进行追认的,则丧失追认权。
最后,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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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粟天羿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粟天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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