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出质是一种转移占有的行为,通知次债务人是为了防止在债权质押期间次债务人因不知情而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质权无法实现。因此,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粟天羿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粟天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视频
播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