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质押合同时,一般需要对质物的状况进行确认,以避免返还质物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根据质物种类的不同,对质物状况的描述也各不相同。比如,以车辆作为质物的,需要描述其品牌、型号、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完好情况等,是否设有抵押权等;以机器设备作为质物的,需要描述其规格、型号、牌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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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天羿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粟天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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