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以及《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质权合同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此外,在实际订立质押合同时,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担保条款,以保障交易的进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可以写进质押合同中。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质权合同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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