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
二、设定的方式不同
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意思自治,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
三、权利的性质不同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物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四、权利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标的)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五、权利的效力不同
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 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六、时效性不同
债权具有时效性,物权则没有。
七、转让限制的不同
债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权的转让则一般没有限制。
八、权利保护的目的不同
物权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债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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