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的有效实现,对担保人设立一个保证的义务,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后,担保合同即生效,也对担保人产生了约束力,担保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如主债权已履行完毕、担保债权已过担保期限或者债权人,也就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一致同意解除担保合同,三方协商一致通过协议解除担保合同。
并且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在担保权人和债务人出现一些情形时,担保人也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担保合同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事由,或者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等情况下,担保人也是不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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