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常常会出现借款人不还款或无履行能力,就只能由担保人来承担主债权的担保责任。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没有约定视为连带保证,即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任意或共同来主张债权。如果是一般保证,则必须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起诉债务人且无法获得清偿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人并不是承担了保证责任就白白替他人还钱了,在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履行了还款义务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要求债务人还款,若债务人拒绝还款,则可通过诉讼及执行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此律师再次提醒,为他人担保应当谨慎,不要随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即便需要提供担保也应当确认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否则可能自己一分钱都没有收到仅仅因为为他人签了个字却要付出大量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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