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否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首先看一个案例:王某向张某出借20万元,后张某涉嫌贪污被没收财产,王某能否向张某主张用没收财产归还张某所欠债务?
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明确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犯罪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
所以,王某可以主张要求用没收财产支付其合法债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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