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一方存在婚姻法上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上的过错是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权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实践操作中,以上事实必须用充分的证据证明才可以,如果只是明知,但不能向法院提供还原事实的证据,那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的。不同的过错会有不同的证据形态,建议在诉讼前,多向专业律师请教,这样才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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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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