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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三金的法律规定

2019.10.173369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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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三金一般是指返还彩礼,在女方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有以下情形的,法院会支持男方的请求: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经审理没有以上情形的,法院会认定女方不需返还彩礼。
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彩礼实质上是男方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没有法定的返还情形,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法院会不予支持。
不能要求返还彩礼几种情形:
1.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时间较长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比如达到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离婚时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的,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4.在婚姻存续期间,婚前收取彩礼一方死亡,双方婚姻消亡,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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