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采用两审终审制,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二审法院都必须启动二审程序。但二审法院最终做出但决定并不一定是直接宣判。针对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
(一)维持原判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如果认为原判量刑畸轻,检察院又没有提起抗诉的,也应该维持原判。
(二)改判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三)发回重审
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二审法院除直接改判外,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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