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审可否加刑,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有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根据上述规定,再审是否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可以分为两类情况:
一、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再审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检察院针对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相当一部分是经过复查被告人的申诉之后,支持被告人的申诉而提出的,在这种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中,再审可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暂无定论。
二、检察院抗诉以外的案件,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简单来讲就是原则上不得加重,只要没有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是不能加重处罚的。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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