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聘员工时,要求单位财务人员、销售人员或其他可以掌握用人单位财产的劳动者提供担保或风险保证金。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禁止担保义务。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发生上述行为,单位将被处以行政处罚并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律师建议,当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务必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和扣押劳动者的财物,或采取其他方法变相收取所谓的报名费、培训费和服装费等,上述费用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极易被认定为保证金。也不能扣押员工部分工资作为担保。同时,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例如,要求由自然人提供担保或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不但达不到预期的担保作用,还将被处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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