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是自古以来就受到严厉打击的犯罪,其不仅损害了财产性利益,更是严重威胁到被抢劫人的人身安全。因此,在普通抢劫罪基础上,还有加重情节。那么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包括哪些?
1、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1)对象只能是金融机构的金融物资。
(2)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也视为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行为人对于重伤、死亡的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甚至可以是直接故意。
(2)必须是由于抢劫行为本身导致人重伤、死亡,即抢劫罪的任何组成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结果。
(3)该种情况没有未遂形态。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既包括无此身份的人冒充军警人员,也包括此种军警人员冒充另一军警人员,还包括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
(1)枪支必须是真枪,不要求装有子弹;
(2)行为人必须是实际上使用了枪支,至少显示了真枪。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这些物资是特殊物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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