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没有周日或者其他节假日允许人犯出所或者回家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严格监护的前提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具体规定为:
1、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
2、经办案机关同意;
3、经公安机关批准;
4、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
5、除案情重大的以外。
因此,就一般情形而言,看守所在周日周六或者其他节假日,是不能放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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