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由上此可知:故意的成立包含两个因素,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1、认识因素
“明知”=晓得这样干不行。是指对所有犯罪事实完全知道,如果没有认识到所有犯罪的客观事实事实,就不可能成立故意!
例如,甲在火车站盗窃得便衣警察乙放有手枪的提包,在还没有来得及发现枪支的情况下,又背着提包抢夺了丙的铂金项链。客观上显然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违法事实,但主观上就没有“携带凶器抢夺”的故意。因此主、客观不一致,故只能成立普通抢夺罪,不成立“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型抢劫罪。
2、意志因素
表明犯罪行为人对法律感召的态度,分为“希望”和“放任”两种,其实质都是不反对结果发生的。
希望—表明了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根本不顾法律的感召,积极追求结果的达成。
放任—明知可能发生危害而不管不顾继续行为,结果发生了危害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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