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是否发生未遂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为否定说,认为索取贿赂不以收受贿赂为必要条件,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行为实施完毕,就是犯罪既遂。索取贿赂为举动犯,不存在未遂。此时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二为肯定说,认为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仍应以是否收受贿赂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因为犯罪的既遂乃是某一犯罪齐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构成要件未能齐备的是犯罪未遂。索取遭到拒绝而未得到贿赂,就是没有齐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之所以未得到贿赂是由于遭到拒绝,这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索贿遭到拒绝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的特征,应视为未遂。 《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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