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利益的驱使,实践中中介机构不诚信的行为,通常的体现形式有以下几几种情况:
第一,中介组织双方签买卖合同时,不让买卖双方见面,也不给合同原件,当然这种情况从中介的角度也是为了防止跳单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有可能有话,还是坚持自己签过的合同,一定要一份原件;如果对方不给,就索回自己经签字的合同。
第二,房产中介员工私自收费后消失。实务中,确实很多中介公司收费都不开具发票。规避此风险有两种方式,一是坚持付至中介公司的对公账户,二是要求对方提供加盖有中介公司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这样一旦产生争议,也有助于维权。
第三,欺瞒买卖双方,吃差价。利用第一招,不让买卖双方见面,弄虚作假,将差价装进中介自己的腰包。对付此种陷阱,只要拿到买方实际支付的金额的证据,即可向法院起诉维权。
第四,为了达成交易,不顾双方实际情况,催促买方交定金。这种情况的破解之法是要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全面了解情况后再支付定金。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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