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是否生效的问题,在新旧保险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现行《保险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该条同时也规定了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也就是,保险合同的生效问题,首先要看保险合同中有没有关于合同生效的特别约定。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时间或条件认定生效时间。如果没有约定,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那么,关键的问题就是保险合同什么时候成立,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实务中,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就可认定为保险合同成立。除非保险公司明确表示或以合同中明确列明,合同自投保人缴费后才成立的,保险合同成立与否与是否缴纳保费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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