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以下几种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的近亲属。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律师。
(3)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
①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学联、青年团等;
②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等;
③文艺工作团体。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等;
④学术研究团体。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医学会等;
⑤宗教团体。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从事宗教活动的团体。
社会团体不是以团体的名义代理诉讼,而是以团体推荐的人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4)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单位为保护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单位中推荐一人为当事人代理诉讼,但被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和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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