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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承诺的条件

2019.09.302857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视频内容

有效承诺的条件有:
1、承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而,承诺有必要由被要约人作出,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实际履行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赞同的意思表明,也不能作为承诺。被要约人,一般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法律效力。
2、承诺有必要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有答复的期限,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一般情况下,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但为了保证要约的要约成本与效率,常常会约好答复期限。
3、承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相同。
承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相同即承诺有必要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一切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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