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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