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罪,是一个听了很严重但不确定是否是刑法规定的犯罪的罪名,在以前的刑法中,没有恐吓罪这个罪名的,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在寻衅滋事中分化而来的,是一个新的罪名,恐吓威胁罪。
但实际上,恐吓威胁罪并不能算是一个罪名,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在寻衅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吓的内容,刑法中却没有对威胁恐吓进行一个罪名的表述和对相关量刑的说明,但实际上已经有了刑事处罚威胁恐吓的条款,规定在寻衅滋事罪中,相关的立案标准也可参照寻衅滋事罪的标准。
如果是情节轻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按照寻衅滋事的立案追诉标准,同理可知,恐吓威胁他人的,使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或者致使他人精神受到严重影响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情形的,可以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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