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公司的员工如何定罪,依据该员工在传销组织中的位置、作用而定,如果只是参与者的不构成犯罪,如果是重要人员的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
若传销公司员工明知公司业务为传销,并且积极组织、领导,为传销活动开展工作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传销公司工作的员工,如果涉及到传销相关的事情,多多少少都要承担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所以如果确定是传销公司的当事员工,最好是能够尽快报警,可以减轻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或者为自己争取到适用坦白、自首情节的诉讼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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