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之前将合同文本报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一)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合同
(五)运输合同
(六)邮政、电信合同
(七)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含有格式条款需要备案的合同。
提供方是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且采用上述第(一)、(二)、(三)项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由注册登记机关备案;提供方是其他法人或组织,且采用上述第(一)、(二)、(三)类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由所在地主管分局备案。上述第(四)、(五)、(六)、(七)项合同格式条款在市工商主管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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